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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助学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爱心助学资金的管理,增强爱心助学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助学工作的公开、公正,在《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财务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资金申报、审批
1.依据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制定的《牡丹江市区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参考条件》,严格履行《牡丹江市区贫困家庭学生申请救助申报程序》,产生学校推荐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2.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助学资金募集情况,并依据区、学校爱心助学工作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各区、直属学校集中资助的学生名额,再确定资助名单。
3.企业(单位)或个人定向资助,坚持“尊重资助者意向,推荐重视爱心助学工作学校中的品学相对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原则,助学形式和资助额度尊重资助者意见。
4.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每年9月集中开展一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申报和审定工作。资助对象原则不重复,助学资金每年两次按学期发放到学校。
5.对偶遇突发事件发生的贫困家庭学生需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审定,主管市长签批。
二、助学资金的发放
1.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集中救助的贫困家庭学生经审核并在学校公示后,由学校负责爱心助学工作人员到助学管理中心按财务管理制度统一领取助学款。
2.助学资金必须按人落实使用。学校不得挪做它用和变相挪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助学金原则用于交纳杂费和补助部分教科书费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用以补助学费,不做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3.助学资金发放要公开、透明。要认真填写反馈报告单。报告单一式四份,学校、市助学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助学单位各一份,受助学生(或家长)、班主任、学校经办人和学校负责人均需签字方生效。
4.对定向受助学生,学校要单独注册,专人管理。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将受助学生跟踪档案一式两份上报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返助学单位(或个人)各一份)。
5.父母不在身边或有其他困难不便管理助学资金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可代管,但要帐目清楚,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助学资金的使用有知情权。
三、助学资金发放的监督、审核
除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织的检查和专项审计外,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每年度对各区和直属学校在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申报、审核、资金发放、档案反馈等各工作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助学名额比例挂钩。
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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