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财务制度
一、管理中心在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开设捐资助学资金专户,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薄,市教育局财务部门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爱心助学资金的使用条件、额度、审批等按《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章程》和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爱心助学资金的使用受市教育局、财政局的监督,受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和监审小组的监督。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四、中心财务人员要热情为捐资单位和个人办理捐资手续,捐资单位和个人可采用:现金、银行划拨、电汇、信汇等形式办理捐资手续。对有特殊需要的捐资方,中心财务人员也可以到其所在地办理捐资手续;收到捐资款后,中心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给捐资方开正式票据,并发放《牡丹江市爱心助学荣誉手册》。
五、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遵循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按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设会计、出纳和财务保管员(兼职),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协作、互相监督。
六、管理中心收到的捐款或捐物须统一由出纳收取,清点后交给财务保管员保管,同时开据正式收据入帐,并登记在《捐款登记表》或《捐物登记表上》,其中收据联给捐助人、记帐联由会计入帐、存根联由出纳保存。
七、管理中心支出的任何现金或物品由出纳根据领导指示计算金额或数量,然后告之会计,由会计审核后开据领用证明,方可从财务保管员处提款。支出后出纳须收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交由会计入帐并保存。
八、接收和发放爱心助学资金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按规定办理正式财务手续。
九、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应随时并至少每月向中心负责人汇报一次财务工作情况,中心负责人亦应随时并至少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和监审小组汇报一次财务工作情况。
十、管理中心每年通过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爱心助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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