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牡丹江市爱心助学管理中心是中共牡丹江市委、市人民政府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积极救助因家庭生活暂时困难而无法完成学业的中小学生而专门成立的社会公益管理机构,中心同时挂牡丹江市捐资助学接待处的牌子,中心在牡丹江市资助特困中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二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党、政、工、困、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各级组织的社会职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刻苦学习,自强自立,报效祖国,报效家乡。
第三条:不断加大爱心助学工作力度,采取分层、分级、分区域的方式妥善解决资助贫困中小学生完成学业。但中心只负责市直爱心助学工作,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爱心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区爱心助学工作。
第四条: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牵线搭桥,科学管理,把真诚的爱心及时送给贫困学生。
第五条:积极工作,以德育人,树立新风,弘扬正气,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全市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六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劝募活动,积极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方筹集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作用,及时宣传、总结爱心助学工作经验和做法,作好对县(市)区爱心助学指导工作。
第八条:中心日常办公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单独划拨。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依据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对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中小学生进行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要优先资助。
第十条:受资助的学生应是市政府确定的低保家庭的子女。
第十一条:对有重大疾患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予以必要的资助。
第十二条:因其他特殊事件发生,急需救助的贫困中小学生。
第十三条:受资助的学生应是牡丹江市直属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学生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150元。
第十五条:受资助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关心集体和他人,热爱学校。
第四章 资助金额及形式
第十六条:根据贫困学生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次,每次金额在300—1000元人民币之间。
第十七条:对特殊情况贫困学生的资助金额应一事一议,经严格程序审批,确定相应额度。
第五章 申请资助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八条: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持父母所在单位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调查核实对申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列出名单公示,并报中心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十九条: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款项。
第二十条:统筹使用“希望工程”款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助学基金。
第二十一条:国际友人,社会各界友好团体、友好人士等专门资助的助学款项。
第二十二条:政府财政专门安排的中小学助学金专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用于助学的专款。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爱心助学资金要按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爱心助学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必须受领导小组和监审小组的监督和检查,必须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解放思想、扎实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对贫困中小学生的调查研究工作,用科学的思想指导工作,用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工作,扎实、准确、科学,确保爱心助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贫困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助学又育人,帮助他们从自卑的阴影中走出来,树立自强、自立、自尊、自爱、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鼓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十八条:中心要充分发挥教育桥梁和基地的作用,主动开展有意义的教育活动,既要使得到资助的学生受到教育和鼓舞,还要使更多的学生受到教育和启迪,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宣传典型,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爱心助学的行列中。
第二十九条:对在爱心助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中心除责令其反还助学资金、补交减免的费用外,情节严重的要积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其 它
第三十条:本章程具体条款由牡丹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OO三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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